货车与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2死,东莞公布事故报告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东莞虎门“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2024年11月7日21时 35分许,在虎门镇龙眼社区赤岗路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60万元。
经调查认定,东莞虎门“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行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禁停路段的非机动车道内,影响非机动车正常通行而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货车司机疏忽大意
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
《报告》详细披露了事故经过。2024年11月7日21时35分许,刘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搭乘易某从滨海湾大道往赤岗社区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虎门镇体育路赤岗段坤海五金电器店对出路段时沿非机动车道行驶,遇谢某将一小型普通客车斜向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刘某便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驶出非机动车道,在从右往左数起第一车道上继续前行。
其后,当事人刘某某驾驶一重型厢式货车在从右往左数起第一车道上行驶,追及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后方,重型厢式货车车头右侧与两轮电动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后,货车右前后轮碾压倒地的刘某、易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身体,造成刘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7日死亡、易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8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12月5日,虎门镇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当事人刘某某(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谢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司机)及易某无责任。
《报告》强调,事故直接原因为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行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谢某驾驶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放在非机动车道时,影响非机动车正常通行。
经检验鉴定,货车司机刘某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且事发时涉事车辆未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