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2025年度全市“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此计划。
一、抽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二、抽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抽查主体
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各旗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四、抽查对象和频次
(一)科学确定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一般单位。
各单位要根据总队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内消﹝2023﹞118号),全面准确界定本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实行监管对象实行标签化管理,根据监管对象类型设置三个标签,分别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一般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等因素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四色标签,便于在开展针对性专项检查中分类抽取。
(二)严格落实抽查频次比例
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消防〔2024〕4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各单位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至少1次/年。每月抽查计划中,非重点单位应占一定比例。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重点行业领域,或者有多次被举报投诉以及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风险较低的行业领域,或者守法守信记录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各单位根据辖区重点单位数量、分布、规模及消防安全状况、监督执法人员数量、辖区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非重点单位抽查比例,及时调整“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相关设置,确保执行到位。
五、抽查事项
(一)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督抽查;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六、抽查方式
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消防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日常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均通过“双随机”的方式进行,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开展检查。
(一)日常消防监督抽查
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分解为月抽查计划,每月28日前,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和当前工作重点,合理确定消防监督月抽查工作量,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模块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生成下月抽查计划。
(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围绕2025年全国、自治区、全市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结合各类专项整治方案,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组织实施,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其中,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消防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三)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一安排,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牵头或配合各行业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由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计划、结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示。
七、相关事宜